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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审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处罚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公布时间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宣传,让行政相对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审计、支持审计。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2 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3 拒绝、阻碍检查。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4 无依据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宣传,让行政相对人明白违规行为的后果,增强依法行事的自觉性、主动性。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5 无依据罚款、超越职权范围罚款等乱罚款行为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6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政相对人规范管理财政收入。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7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8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9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0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加大宣传,提高行政相对人规范管理、使用财政资金。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5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加强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按规定缴纳财政收入。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6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政相对人规范管理资金。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7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政相对人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8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19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20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邓州市审计局 各业务科室  
创建时间:2021-08-3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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